(2017)浙0903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志平、徐连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平,徐连君,林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平,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徐连君,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林光辉,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平与被执行人徐连君、林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志平通过本院领取执行款99019.02元。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徐志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徐连君、林光辉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志平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徐连君、林光辉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徐志平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徐连君、林光辉强制执行的申请。终结(2017)浙0903执764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