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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赵仕平与罗满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仕平,罗满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492号申请执行人:赵仕平,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被执行人:罗满婵,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7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赵仕平申请执行罗满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罗满婵返还赵仕平借款及利息2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执行申请费3,421元。执行过程中,经扣划被执行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款,申请执行人赵仕平按比例受偿55,53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仕平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胜辉审判员  孙 岚审判员  曾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