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赵仕平与罗满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仕平,罗满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492号申请执行人:赵仕平,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被执行人:罗满婵,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7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赵仕平申请执行罗满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罗满婵返还赵仕平借款及利息2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执行申请费3,421元。执行过程中,经扣划被执行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款,申请执行人赵仕平按比例受偿55,53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仕平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胜辉审判员 孙 岚审判员 曾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