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良财与陈琼珠、陈永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财,陈琼珠,陈永茹,范佛超,徐本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998号原告:陈良财,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琼珠,女,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陈永茹,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范佛超,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徐本霖,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上列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发禄、吴先熹,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良财与被告陈琼珠、陈永茹、范佛超、徐本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陈良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茹、徐本霖的起诉。本院认为,陈良财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陈永茹、徐本霖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陈良财撤回对陈永茹、徐本霖的起诉后,本案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良财撤回对陈永茹、徐本霖的起诉。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瑜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