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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章美姣、冯佩、冯振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美姣,冯佩,冯振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891号原告:章美姣,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冯佩,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冯振富,男,199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幸,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牛圈子沟镇下二道河子村邮政综合楼。负责人:满赤兵,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顾云凤,系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路19号。负责人:刘云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世明,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美姣、冯佩、冯振富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另行收集证据资料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需另行收集证据资料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美姣、冯佩、冯振富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章美姣、冯佩、冯振富负担。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