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曹振江与李兴朝、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江,李兴朝,张玲,李统帅,李帅杰,窦会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849号原告:曹振江,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垚武,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兴朝,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张玲,女,汉族,1964年3月23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李统帅,男,汉族,1988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李帅杰,男,汉族,1990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窦会现,男,汉族,1965年9月8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振江与被告李兴朝、张玲、李统帅、李帅杰、窦会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振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振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振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曹振江负担。审 判 长 耿彦峰代理审判员 武淑娟人民陪审员 王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佳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