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覃加翠诉胡萍、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加翠,胡萍,吴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1999号原告:覃加翠,女,1966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胡萍,女,生于1966年8月9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吴娟,女,生于1966年2月20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覃加翠与被告胡萍、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覃加翠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覃加翠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加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覃加翠负担。审判员 曾德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