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怀志与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志,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志,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所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怀志与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2401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人民币144812元及利息,赔偿1448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44元)。申请执行人王怀志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325-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执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