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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948张志文与江苏万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文,江苏万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948号原告:张志文,男,1972年11月17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平,常州市武进区湟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万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西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810761259。法定代表人:蒋锁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张志文与江苏万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志文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文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志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柳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