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950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陈佩、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陈佩,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丰路277号。法定代表人熊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佩,女,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大阪桥镇李其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毕津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佩、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首付款567610.44元,分十二个月履行。履行方式:从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止,于每月月底支付473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47310.44元,如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余款全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2017年6月2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佩名下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美树星城B幢1单元110号房产及被执行人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名下的云A×××××汽车。同日,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昆明市空港商务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的拆迁款100万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产、车辆和扣留的拆迁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