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辖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曹珍其与汪建、徐小(晓)凤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珍其,汪建,徐小(晓)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辖43号原告:曹珍其,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被告:汪建,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被告:徐小(晓)凤,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原告曹珍其与被告汪建、徐小(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曹珍其诉称,其与汪建是朋友关系,汪建因做生意需要,于2016年10月27日向原告一次性借款60万元,并立下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还款55万元,剩余5万元至今未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汪建、徐小(晓)凤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5日起到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宝应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汪建系该院干警的近亲属,故宝应县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因被告汪建与宝应县人民法院干警有近亲属关系,由该院审理本案,可能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为避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必要怀疑,本案不宜由宝应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生审判员 莫俊秀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欣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