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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6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董志敏、罗士玲与程利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志敏,罗士玲,程利坤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6民申3号申请人(原审被告):董志敏,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昭苏县城镇居民。申请人(原审被告):罗士玲,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昭苏县城镇居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程利坤,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昭苏县阿克达拉镇农民。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受理原审原告程立坤诉原审被告董志敏、罗士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新4026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8月4日,申请人(原审被告)董志敏、罗士玲以本案判决后出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2017年8月18日,申请人(原审被告)董志敏、罗士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原审被告)董志敏、罗士玲在诉讼(申请)期间,以无法继续参与诉讼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原审被告)董志敏、罗士玲撤回申诉。审 判 长  殷长虹审 判 员  罗士玲人民陪审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伦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