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金海子与姜玉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子,崔今淑,姜东鹤,姜玉,张今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4民初528号原告:金海子,女,朝鲜族,现住图们市。被告:崔今淑,女,朝鲜族,户籍所在地珲春市。被告:姜东鹤(系崔今淑),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珲春市。被告:姜玉(系崔今淑女儿),女,朝鲜族,户籍所在地珲春市。被告:张今玉,女,朝鲜族,现住图们市。原告金海子与被告崔今淑、姜东鹤、姜玉、张今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金海子到庭参加诉讼。��告崔今淑、姜东鹤、姜玉、张今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海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崔今淑、姜东鹤、姜玉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被告张今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崔今淑与姜东鹤系夫妻关系,姜玉系崔今淑和姜东鹤的女儿。2012年10月11日,崔今淑、姜东鹤、姜玉以农业生产所需资金为由共同向我借款5万元,张今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月利率为2%,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当日,三被告向我支付了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利息3000元。2014年3月崔今淑、姜东鹤向我支付2014年1月11日止利息12000元。2013年至2017年止,保证人张今玉每年承诺崔今淑、姜东鹤、姜玉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其本人偿还借款本金。在本案审理阶段原告要求被告崔今淑、姜东鹤、姜玉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张今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崔今淑、姜东鹤、姜玉、张今玉未作答辩。金海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崔今淑、姜东鹤、姜玉、张今玉共同出具的借据。经庭审审核,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根据原告陈述,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崔今淑与姜东鹤系夫妻关系,姜玉系崔今淑和姜东鹤的女儿。2012年10月11日,崔今淑、姜东鹤、姜玉以农业生产所需资金为由共同向金海子借款5万元,张今玉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该笔借款月利率为2%,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借款当日,三被告向金海子支付了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利息3000元,2014年3月支付了2014年1月11日��的利息12000元。2013年至2017年间,保证人张今玉每年承诺崔今淑、姜东鹤、姜玉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其本人偿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原告金海子与被告崔今淑、姜东鹤、姜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原告金海子随时要求被告崔今淑、姜东鹤、姜玉返还借款。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原告要求被告崔今淑、姜东鹤、姜玉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即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故被告张今玉应对崔今淑、姜东鹤、姜玉的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张今玉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东鹤、崔今淑、姜玉、张今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东鹤、崔今淑、姜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金海子的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今玉对被告姜东鹤、崔今淑、姜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张今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东鹤、崔今淑、��玉追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50元,由被告姜东鹤、崔今淑、姜玉、张今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云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人民陪审员 尹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