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民申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邵亮亮、丁方侠等与宿州市园林管理局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亮亮,丁方侠,邵元耐,张大兰,邵媛媛,邵倩倩,宿州市园林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8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亮亮,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方侠,女,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元耐,男,192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大兰,女,192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媛媛,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倩倩,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述六位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良,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宿州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48602304-1。法人代表:邱宏瀛,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邵亮亮、丁方侠、邵元耐、张大兰、邵媛媛、邵倩倩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园林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宿中民三终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亮亮、丁方侠、邵元耐、张大兰、邵媛媛、邵倩倩申请再审称:本案与另案事实相同但结果不同,明显错误。邵体顺是个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宿州市园林局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资格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邵体顺的证言和邵亮亮等的自认,可以认定邵体峰每月工资都从邵体顺处领取,且依据原审查明事实,邵体顺与宿州市园林管理局是劳务承包关系,邵亮亮、丁方侠、邵元耐、张大兰、邵媛媛、邵倩倩主张邵体峰与宿州市园林管理局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综上,邵亮亮、丁方侠、邵元耐、张大兰、邵媛媛、邵倩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亮亮、丁方侠、邵元耐、张大兰、邵媛媛、邵倩倩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希宇审 判 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