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志乾与王栓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乾,王栓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714号原告:白志乾,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栓宝,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白志乾诉被告王栓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白志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志乾撤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白志乾负担。审判员 冯立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