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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志乾与王栓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乾,王栓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714号原告:白志乾,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栓宝,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白志乾诉被告王栓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白志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志乾撤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白志乾负担。审判员  冯立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