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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理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理达,晁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7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龚理达,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晁励春,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3378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理达、晁励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龚理达名下的房地产,申请人已受偿810138.69元,未受偿189861.31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