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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2183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183号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成,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松科苑17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杰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兆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