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30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某某,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某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煜审 判 员 陈丹红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包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