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阮小平与杨宗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小平,杨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阮小平,女,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杨宗兴,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小平与被执行人杨宗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宗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阮小平欠款8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26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阮小平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杨宗兴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阮小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宗兴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