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蒲申云、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申云,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中行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1440710-1。法定代表人成金华,理事长。被执行人蒲申云,男,生于1955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彭英,女,生于1954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蒲申云、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