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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蒲申云、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申云,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中行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1440710-1。法定代表人成金华,理事长。被执行人蒲申云,男,生于1955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彭英,女,生于1954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蒲申云、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