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5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立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桑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立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桑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848号原告:安徽省立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立农,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桑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艳利,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立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桑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立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立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安徽省立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