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包广映申请执行敖小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广映,敖小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包广映,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四格乡糯迤安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被执行人敖小照,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四格乡二台坡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0********。包广映申请执行敖小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敖小照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147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2元及执行费2114元,合计151616元。如被执行人敖小照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则按本金60000元,月利率2%支付申请人包广映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敖小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包广映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