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臧飞与周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飞,周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014号原告:臧飞,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长安乡万家墩村二社**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琳,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周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西部批发市场兴元小区B区*号楼*楼西侧。原告臧飞与被告周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军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6元,减半收取1858元,由原告臧飞承担,本院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58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方建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