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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孙淑庆与王多平、孙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庆,王多平,孙太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2591号原告:孙淑庆,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多平,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孙太香,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孙淑庆与被告王多平、孙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淑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被告孙太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淑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尚欠原告的180000元本金及利息(约计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王多平分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依据双方约定,本次借款的利息为年息12%。借款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加以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判。被告孙太香辩称,王多平生病了以后原告才找到我跟我说王多平向他借款的事,王多平现在生病失去语言能力,对他向原告借款的事我不清楚。被告王多平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太香、王多平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7日,被告王多平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王多平账户转款;2015年4月14日,被告王多平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从建设银行账户内取款后交付给被告王多平现金;2016年4月23日,被告王多平向原告借款7800元,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王多平账户转款;2016年4月23日,被告王多平向原告借款60224元,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王多平账户转款。2014年11月17日的借款50000元的利息被告王多平已经支付到2015年4月份。2015年4月份至2016年4月份借款100000元的利息共计12000元,本息共计180000元。2016年4月23日,被告王多平向原告出具本息共计180000元的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孙淑庆现金壹拾捌万元整年息12%借款人:王多平2016.4.23号”。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庭审中被告孙太香对被告王多平出具的借条中“王多平”签字的真实性不认可,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经委托书面通知,被告孙太香无故不按时到场提供文检材料和选择鉴定机构,2017年7月31日作退回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表、银行存款凭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借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孙太香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不清楚这个借条是否是被告王多平本人出具的,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又未按规定的时间到庭选择鉴定机构,放弃鉴定,视为对借条的认可。原、被告之间多次发生借贷业务,原告均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合同成立。双方约定利率为年息12%,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自2016年4月23日起按年息12%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王多平与被告孙太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多平未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孙太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多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多平、孙太香返还原告孙淑庆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23日起按年息12%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王多平、孙太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廷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