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956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锋、孙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锋,孙少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民初956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曙光、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毛锋,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孙少亮,男,195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农商行)与被告毛锋、孙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锋、孙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毛锋归还贷款本金43857.63元及同期利息;2、要求被告孙少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2日被告毛锋向原告借款44000元,约定年利率13.25%,于2015年2月19日到期,此笔贷款由孙少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分别于2016年7月27日、2016年9月21日归还借款本金142.32元和0.05元,剩余贷款本金43857.63元及同期利息,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毛锋、孙少亮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申请书(复印件)、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贷款结算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2日被告毛锋向原告借款44000元,于2015年2月19日到期,约定年利率13.25%,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5%,此笔贷款由孙少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分别于2016年7月27日、2016年9月21日归还借款本金142.32元和0.05元,剩余贷款本金43857.63元及同期利息,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农商行与被告毛锋、孙少亮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毛锋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是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给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从2014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3.25%计算至2015年2月19日,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按年利率17.88%(13.25%×1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被告孙少亮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被告毛锋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毛锋、孙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抗辩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857.63元及利息(以43857.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5%从2014年2月22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9日,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17.8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被告孙少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56元由被告毛锋负担,被告孙少亮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收款帐号:62×××29)。审 判 长 胡亮亮审 判 员 孙环亮代理审判员 滕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