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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某某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6执77号之一被执行人马某某,男,东乡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6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文达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东乡县农业银行某某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芬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