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某某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6执77号之一被执行人马某某,男,东乡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6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文达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东乡县农业银行某某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芬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