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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其四与范玉芳、黄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其四,范玉芳,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302号申请人:周其四,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范玉芳(方),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黄伟,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人周其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范玉芳、黄伟所有的登记在黄伟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怡康花园9-4-1102室房产(申请保全价值90万元)及冻结黄伟银行存款10万元,合计申请保全价值为100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张尊安、拾井珍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中山北路福中居2-2-301室房产及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范玉芳、黄伟所有的登记在黄伟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怡康花园9-4-1102室房产。保全价值9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黄伟的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三、查封担保人张尊安、拾井珍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中山北路福中居2-2-301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