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松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松(绰号“血二”),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东县思林镇内油村定龙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8月4日晚至9日期间,被告人黄松伙同黄某6、黄某7、黄某8、黄忠顺、李某3、卢某、黄某9、陆文某、农某(后九人已判刑)等人,在田东县思林镇上林堡一间民房门口附近空地塔建帐篷,提供场地及扑克牌、桌子等给参赌人员赌博,在赌场内免费提供香烟、矿泉水给赌博人员,并雇请他人放哨,从中非法获利。二、2017年1月2日至1月21日期间,被告人黄松伙同谢某(已判刑)、韩某(另案处理)为谋取私利,在田东县平马镇梅宁村百娘屯后山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场内分工明确,谢某负责参与开设赌场,维护赌场秩序,向赌场提供赌具及设施;韩某负责安排人守路,防止公安机关查处;黄松负责在赌场内抽水渔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松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8月4日晚至9日期间,被告人黄松伙同黄某6、黄某7、黄某8、黄忠顺、李某3、卢某、黄某9、陆文某、农某(后九人已判刑)等人,在田东县思林镇上林堡一间民房门口附近空地塔建帐篷,提供场地及扑克牌、桌子等给参赌人员赌博,在赌场内免费提供香烟、矿泉水给赌博人员,并雇请他人放哨,从中非法获利。另查明,2015年8月9日0时5分,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在思林镇上林堡后山开阔地附近抓获利用扑克牌参与赌博的参赌人员17名,并缴获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赌资若干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某1、李某1、黄某2、陆某1、黄某3、梁某、甘某、潘某1、黄某4、李某2、罗某、潘某2、黄某5、陆某2称的证言;2、同案人黄某6、黄某7、黄某8、黄忠顺、李某3、卢某、黄某9、陆文某、农某的供述;3、辨认笔录;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销毁物品清单;5、现场方位图、照片说明;6、抓获经过;7、本院(2015)东刑初字第418号、(2017)桂102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8、户籍证明;9、被告人黄松的供述和辩解。二、2017年1月2日至1月21日期间,被告人黄松伙同谢某(已判刑)、韩某(另案处理)为谋取私利,在田东县平马镇梅宁村百娘屯后山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场内分工明确,谢某负责参与开设赌场,维护赌场秩序,向赌场提供赌具及设施;韩某负责安排人守路,防止公安机关查处;黄松负责在赌场内抽水渔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唐某1、韦某1、韦某2、覃某1、覃某2、袁某、张某1、唐某2、韦某3、韦某4、韦某5、周某、唐某3、蒙某、张某2、蓝某的证言;2、同案人谢某的供述;3、辨认笔录;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销毁物品清单;5、现场方位图、照片说明;6、抓获经过;7、本院(2017)桂102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8、户籍证明;9、被告人黄松的供述和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松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松与其他同案人虽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松庭上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黄松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罗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韦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