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4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子君、吝和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子君,吝和坪,张文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子君,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磁县。系张文定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文艺、董昱,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吝和坪,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磁县。原审被告:张文定,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磁县人,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羁押于河南省滑县看守所。上诉人董子君因与被上诉人吝和坪、原审被告张文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庭审时,张文定未到庭应诉,根据董子君二审提交的拘留决定书和逮捕决定书,张文定在一审开庭前已被河南省滑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羁押。对张文定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原因,一审未予核实。重审时,应依照法定程序,查明张文定出具的借据和还款协议的真实性,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子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李忠军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