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辛如杰与赵振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如杰,赵振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民初2618号原告:辛如杰,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华,山东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才,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原告辛如杰与被告赵振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如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振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如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欠原告人民币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7年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欠原告5000元,并于2017年5月1日前付清,但被告言而无信,仍旧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赵振才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年底,被告赵振才从原告辛如杰处为其印刷挂历5000份,共计5000元。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给原告书写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欠辛如杰现金伍仟元整,2017年5月1日前付清。赵振才2017.1.20”。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欠原告挂历款5000元未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明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凭据追要,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赵振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振才偿还原告辛如杰���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赵振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妮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