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姜X诉被告柴X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柴X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644号原告:姜X,男,1978年1月7日出身,汉族,采油九厂泰来作业区土木台采油队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明湖花园B23-3-102室。被告:柴X,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采油九厂泰来作业区土木台采油队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C8-3-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诉被告柴X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X以与被告柴X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