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恢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军智与王积森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智,王积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369号申请执行人张军智。被执行人王积森。申请执行人张军智与被执行人王积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去人民法院(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505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去人民法院(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留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