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行赔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京市江宁区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赔初5号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50号1-10-12。法定代表人王元春,南京市江宁区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缪瑞林,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王祺、陈宇,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郝莉坤审 判 员 魏法永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和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