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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陶林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528号被执行人:陶林杰,男,汉族,1997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被执行人陶林杰犯盗窃罪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二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陶林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陶林杰向被害人冯某退赔人民币140元,向被害人丁某退赔人民币415元。因陶林杰未履行缴纳罚金及退赔款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以被告人陶林杰未履行缴纳罚金及退赔款的义务,于2016年8月20日移送执行,立案庭于2017年3月24日立执行案并移送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陶林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林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陶林杰在银行无任何存款。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陶林杰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支付宝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邮寄给被执行人陶林杰的信件被邮电部门以“原写地址不祥”为由退回本院。另查,被执行人的亲属已于2015年8月17日替被告人陶林杰缴纳罚金4000元,退赔款555元未能履行。被执行人陶林杰刑满释放后,一直待业在家、无工作、无任何经济收入。本院在被执行人陶林杰的住所地未能查到可执行的财产,经现场对被执行人陶林杰的居住地如东县河口镇锦成村三组33号查验,被执行人家中除陈旧的生活用品外,家中环境极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陶林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陶林杰列入失信人员。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责令退赔计人民币555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电部门的改退批条、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陶林杰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陶林杰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陶林杰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陶林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