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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与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616号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雯婵。被告:皋斌。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皋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计1,409元,由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陈福云人民陪审员  钟亚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