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牟建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建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683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建兴,男,1994年9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2016年10月2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2017年5月2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建兴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建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秋后至2016年9月份,被告人牟建兴先后到寿光市上口镇前牟家邵村、上口镇兴隆宾馆、寿光市圣城街道南关村、圣城街道东郭村联通合作厅、寿光大华网吧等处,盗窃作案6次,窃得被害人牟某人民币350余元、刘某电动车电瓶一块、桑某人民币约1300元及银行卡、程某手机一部、李某红色变速自行车一辆、侯某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7528元的财物及手机、自行车、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被盗苹果6plus手机已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牟某、刘某、桑某、程某、李某、侯某的陈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建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牟建兴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建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人民陪审员 张学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秀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