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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楠与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楠,俞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689号原告:赵楠,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俞斌,男,1996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赵楠诉被告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楠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楠负担。审判员  马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