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6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曾召华与常建林、王庆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召华,常建林,王庆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6873号原告:曾召华,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常建林,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告:王庆丰,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原告曾召华与被告常建林、王庆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曾召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召华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肖靖雯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