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克科与王月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科,王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克科。被执行人王月凤。申请执行人李克科与被执行人王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6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2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07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另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月凤的工资,等待分配,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因扣划工资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