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1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古祥安诉刘国栋、汉中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汉中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468号原告:古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2日,汉族。被告:汉中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街海德城A区807室。法定代表人:周激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波,系南郑县大河坎镇汉南苑小区项目经理。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4年9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诉被告汉中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雅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