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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伟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51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峰,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香、李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刘伟峰驾驶超载豫H×××××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沿黄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荥阳市王村镇后殿村路口处,与被害人王某3驾驶的沿后殿村通往北坡地道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王某3死亡、两车受损。经事故书认定,被告人刘伟峰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伟峰于案发后主动拨打110并在案发现场等候被荥阳市公安局民警带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伟峰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伟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刘伟峰驾驶豫H×××××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沿黄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荥阳市王村镇后殿村路口处,与被害人王某3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后殿村通往北坡地道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相撞,造成致王某3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刘伟峰案发后主动拨打110并在现场等候被荥阳市公安局民警带回。2017年4月20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7]第0141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伟峰违反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以及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4月20日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检验意见为:王某3符合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躯干及四肢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刘伟峰家属已与被害人王某3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伟峰的供述,供述了2017年4月14日晚上其驾驶豫H×××××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荥阳市沿黄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其用手机拨打110,然后在现场被处警民警带到事故科的事实。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了2017年4月14日下午17时,其接到其父亲王二成电话,说其爷爷在S314公路与王村镇后殿村口发生交通事故。其赶到事故现场后,120对其爷爷王某3进行抢救,王某3死亡的事实。3、证人赵某的证言,陈述了2017年4月14日下午15时许,其乘坐刘伟峰的车在回焦作市温县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王某3死亡的事实。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了2017年4月14日下午,其爷爷王某3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5、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被害人王某3符合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躯干及四肢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明了事故现场的情况。7、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伟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刘伟峰家属已与被害人王某3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9、另有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伟峰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伟峰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与被害人王某3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李 丰审判员 高红丽审判员 赵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