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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行申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远庆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远庆,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4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远庆,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杨本和,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顾金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柏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骥,男。再审申请人廖远庆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6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远庆申请再审称,其申请获取的上海市杨浦区123街坊、124街坊(部分)地块的整体评估报告是反映房屋征收补偿职能的活动,具有查考利用的价值,属于归档范围。整体评估报告客观存在,原审判决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将材料提供其申请获取的信息。市住建委提交意见称,其所作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浦房管局受理廖远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找未发现廖远庆申请获取的信息,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告知无法提供该信息。杨浦房管局所作告知并无不当。市住建委所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亦无不当。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杨浦房管局提交了一份向评估公司索取的《上海市杨浦区123、124街坊征收地块居住房地产估价报告》。廖远庆虽不认可该份评估报告系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但缺乏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评估报告,其实际已获取要求公开的信息。原审判决驳回廖远庆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廖远庆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廖远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远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文才审 判 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周 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