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关于王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执64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书民审判员 蔡卓琳审判员 王 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俊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