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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关于王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执64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书民审判员  蔡卓琳审判员  王 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俊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