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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义国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国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义国,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洛阳市高新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7年4月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毕矿立,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义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葛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义国及辩护人毕矿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义国驾驶制动有问题的无号牌“龙江牌”轮式装载机,从宜阳县锦屏镇马窑村三道岭沿马窑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马窑村大队部南边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将被害人金某3撞倒至其当场死亡,同时撞坏金某3的微耕机和赵某2的二轮摩托助力车。经鉴定,被告人李义国驾驶的装载机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经物价评估,赵某2的二轮摩托车车损评估值为1725元;金某3的小白龙微耕机车损评估值为910元。案发后,李义国亲属赔偿金某3亲属13万元。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义国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装载机在村内道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判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有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李义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李义国案发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履行了救护义务,明知他人报警在家中等候,民警抓捕时无抗拒行为,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家属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积极赔偿了13万元,并准备继续赔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义国驾驶制动有问题的无号牌“龙江牌”轮式装载机,从宜阳县锦屏镇马窑村三道岭沿马窑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马窑村大队部南边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将被害人金某3撞倒至其当场死亡,同时撞坏金某3的微耕机和赵某2的二轮摩托助力车。经鉴定,被告人李义国驾驶的装载机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经物价评估,赵某2的二轮摩托车车损评估值为1725元;金某3的小白龙微耕机车损评估值为910元。案发后,李义国亲属赔偿金某3亲属13万元。另查明,案发后,李义国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回家等候,被公安民警从家中带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又自动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被告人李义国的供述:2017年4月3日14点多,铲车车主让其到马窑村三道岭修车,修好了小铲操纵杆,换了刹车泵,司机张某说刹车还是不太好,其说刹车本来就慢,能站住就好。17时30分,其见司机和车老板争执谁开铲车,就说其以前也开过铲车,其开到店里有啥毛病一起修好。其开着铲车往山下走,中间还让了两次车,感觉刹车没毛病。到事发地点见有三个行人,路中间一老头由南向北往山下走,距他们十米远就踩刹车,刹车失灵,挂倒挡也没用,铲车压到了路中间的老头,车前还有两辆电动车一直向前推,铲车停住后,其看老头伤势比较严重,就给铲车老板打电话说撞到了人,然后拨打了120电话。后张某开车将其送回家。2、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明:其听说伯父被撞,到现场见伯父金某3在铲车后面地上趴着,铲车的铲子有一辆电动车和除草机,其赶紧报警,周围的人说司机跑了,120车到后,医护人员诊断后说人不行了无法救治就走了。3、证人金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3日上午,其让张某开着铲车去平路。中午1点,张某打电话说铲车拉线坏了,其去关林买了配件后,和李义国一起去三道岭修车,李义国修好了铲车的拉线和刹车,但刹车还有问题,李义国说到他的修理厂里修。张某让其开铲车,其让张某开,李义国说他直接开到修理厂,其和张某先开汽车走,后李义国打电话说拉线还在三道岭,其回到三道岭去取东西,李义国开铲车先走,后李义国打电话说撞着人了。其赶到现场就打120急救电话,还有人报了警。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三道岭干活时铲车拉线坏了,后其在大修厂等着金某2,金某2开车拉着其和李义国去修铲车,拉线修好后,刹车有问题,李义国上车试了试说刹车没啥事,把铲车开到大修厂再修刹车,李义国给刹车修了修,其试后不敢开,李义国说他来开,其和金某2开小车先走,后金某2说忘记拿东西了,返回三道岭拿东西,李义国开着铲车先走,一会儿金某2接个电话说李义国开车撞着人了,到现场后没见李义国,金某2拨打了120电话。随后民警就赶到了。5、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其骑着电动车准备上坡,见一辆铲车从路面左侧下坡,铲车没有减速意思,就赶紧下车躲避。路左侧一老头步行由南向北下坡,其被吓得不敢看,后发现老头倒在地上不动了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回家见李义国在厂里干活,过了30分钟左右,其做好饭,李义国让其去买烟,回来见警车停在家门口,李义国已经上了车,说给人家修铲车出事了。7、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马窑村大队部南100多米地里干活,听到响声,见一辆装载机撞到了其停在路边的二轮摩托助力车,看到司机是李义国,因为是熟人没出去看,后听说李义国撞到人了。8、受案登记表。9、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4月3日,民警到达李义国家,李义国在门口等候,后跟随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10、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李义国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4月3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11、金某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2、宜阳院前急救病历,证明宜阳县120急救中心2017年4月3日17点43分出车,18点16分到达现场,初步诊断金某3救前死亡。1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金某3死亡日期2017年4月3日,死亡原因车祸。14、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金某3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重度损伤、胸腹部内脏等多处损伤,最终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15、现场照片。16、收款证明,金某某收到李义国家属赔偿款13万元。17、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无号牌“龙工牌”轮式装载机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18、车损评估报告,证明小白龙牌1WG-4.1B微耕机估损值为910元。广州天马牌TM48Q二轮摩托车估损值为1725元。19、现场勘验图、笔录。20、讯问李义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21、通话记录,证明李义国案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义国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装载机在村内道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李义国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李义国到案后能如实陈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认定为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李义国亲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因该案发生的地点属村内道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李义国案发后脱离案发现场,也无主动报警,在民警到其家里时虽无抗拒传唤,但不符合主动投案的规定,故辩护人认为李义国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义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义国的刑期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振江人民陪审员  郭翁志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东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