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学院校办产业服务中心与高存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学院校办产业服务中心,高存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199号原告:呼伦贝尔学院校办产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学府路**号。法定代表人:那木斯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兴瑞,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存智,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学院校办产业服务中心与被告高存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学院校办产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学院校办产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伦贝尔学院校办产业服务中心撤诉。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