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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乔迁与孙文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迁,孙文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006号原告:乔迁,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孙文军,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烟花三月KTV”。原告乔迁与被告孙文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孙文军的地址为营业场所,且被告孙文军不在该处居住,经询问原告,孙文军的户籍所在地也不在该处,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孙文军在本辖区的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乔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