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田县万山红光加油点与洪培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县万山红光加油点,洪培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602号原告:青田县万山红光加油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1MA28JHN471,住所地青田县。经营者:李建红,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高,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洪培雄,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青田县万山红光加油点与被告洪培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青田县万山红光加油点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田县万山红光加油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田县万山红光加油点负担。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