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7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美英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生活困难补助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美英,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94-1号申请执行人杜美英,女,出生于1931年7月31日,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32674377D。法定代表人王建文,任该厂厂长。杜美英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生活困难补助费纠纷一案,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字(2014)第3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合力���车厂没有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美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450元(包含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银行存款8450元,且已发放给申请人杜美英,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7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