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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0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岩吉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岩吉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0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岩吉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53670614D,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进化村。法定代表人戚爱华。被执行人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信用代码330600000078221,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高速北侧出口处。法定代表人潘关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两次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进化村杭州岩吉纺织品有限公司内的布匹一批。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岩吉纺织品有限公司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40000元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抵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杭州市萧山区瓜��镇进化村杭州岩吉纺织品有限公司内的布匹一批[内容详见天源评报字(2017)第005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价64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岩吉纺织品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承受人杭州岩吉纺织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