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姣娥与陈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姣娥,陈家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335号原告:吴姣娥,女,汉族,1948年12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陈家斌,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吴姣娥(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陈家斌(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姣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姣娥负担。审判员 施何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