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大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怀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大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富存,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怀祥,男,汉族,现住伊旗。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大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怀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4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浩